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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细则(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1-12-19 00:00:00  浏览: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积极向上、刻苦学习、团结合作、拼搏进取,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连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结合本年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考核的内容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包括思想品德、学习、体育、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等内容。考核采用百分制:政治思想道德法纪方面占10%,学习方面占75%,体育方面占5%,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方面占10%。其中政治思想道德法纪方面起评分为10分,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方面起评分0分。

学习方面: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计算。采用五级分制的学科折算成百分制的方法是: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学习方面基础分计算公式是:期末考试各科成绩(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补缓考学生原则上不参加本学期奖学金评定)之和除以考试门数乘以75%。

综合成绩:政治思想道德法纪+学习成绩+体育成绩+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成绩之和构成综合成绩,作为评定各项奖学金的唯一依据。各年级由考评部门专门负责本年级的综合素质考核,直接向辅导员负责。

第二条 奖扣分细则

一、月奖分

1、拾金不昧;举报坏人坏事;见义勇为,保护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者;酌情奖0.5—2分

2、学生干部奖分。(各年级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成学期奖分。)

学生党支部委员,各级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部长、副部长,各级学生会、年级组织,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公寓民管会主任、副主任,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根据表现奖2-4分。本条学生干部表现有负责老师认定表现。

各级团委、团总支委员,各级学生会委员,公寓民管会委员,各班委、团支部委员,根据表现奖1-2.5分。委员表现有负责老师和负责学生干部共同认定。

寝室长奖0.5分。

学生干部奖分不兼得,就高不就低,上限为4分。

3、代表班级、年级或院(系)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并取得名次者。

院级第一至第六名分别奖励1.6分、1.4分、1.2分、1.0分、0.8分、0.6;一等奖至三等奖分别奖励1.6分、1.2分、1.0分。

校级第一至第六名分别奖励2分、1.8分、1.6分、1.4分、1.2分、1分;一等奖至三等奖分别奖励2分、1.4分、1分。

4、入选校级文艺演出每次加1.6分;入选英院文艺演出每次加1分。

校级活动主持人每次加1.6分;院级文艺演主持人每次加1分。

6、在《大连外国语学院院报》、《精神文明简报》上发表文章分别加1分、0.6分。

7、积极配合班委工作表现良好者,班委有权加0.2分—1分。

二、月扣分

1、旷课、旷操、旷宿、旷自习每次扣3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2、值日工作完成不好、或大扫除时分担区清扫不合格责任者减0.5—1分。

3、不按时或无故不参加活动者减1—3分,不服从班委统一安排,不服从和完成组织布置的任务者视情节扣1—2分;

4、不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违反教学楼、图书馆、公寓楼等有关规定,不尊重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者视情节扣2-4分;

5、抄袭他人作业或学术成果,扣1—3分;情节严重者,扣3—5分。

6、寝室扣分,当月平均分60分以下的寝室,成员扣1分,寝室长扣1.5分。

1—3项由班长、团支书扣分。

三、学期奖分

1、参加学校组织的市级以上统考、测试、学习竞赛取得获奖名次者,在期末总成绩中,第一名:国家级以上奖4分,省级以上奖3分,市级以上奖2分。第二名至最后一名的奖分,市级以上递减0.5分,。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奖2分,市级以上奖1.5分,发表其他作品,视情况奖励,最高不超过1分。

2、寝室卫生评比奖励分,当学期平均分90分以上的寝室,成员奖1分,寝室长奖1.5分。如平均分90分以上的寝室不足年级总寝室的10%,则补齐至10%奖励。

3、为校、系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者奖励1分。

四、学期扣分

1、打击报复同学或讽刺挖苦学生干部者扣1—2分。

2、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拨弄是非、破坏团结者扣1—2分。

3、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者扣2分,受到警告处分者扣4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扣6分,受到记过处分者扣8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扣10分。

五、其他 (由辅导员老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符合以下情况者在期末总评中奖0.1-1.5分

(1)关心国内外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学习活动,德育课或形势教育课表现突出。

(2)关心集体,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学校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并为集体争得荣誉。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社会公益劳动和学雷锋活动。

(4)骨干表率作用突出,能帮助同学解决思想、学习与生活问

题,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2、以下情况在期末总评中扣1-3分并给与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政治思想信念不坚定,抵触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抵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

(2)不文明,不礼貌;不能尊老爱幼,不能尊敬师长;破坏集体团结同学;不讲卫生;男女交往不得体。

(3)不能诚实守信,损人利己,损害集体;讲粗话,脏话,恶语伤人。

(4)损害国家、集体财物破坏校园环境,公共设施,损害公物,随地吐痰,乱写乱画,浪费水、电、粮食,奢侈浪费等不文明行为。

(5)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校誉、人格的事。

(6)不遵守护公共秩序,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在互联网上阅览或传播反动、淫秽等不良信息,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7)在集会上说笑、打闹、看书看报等。

(8)生活习惯差,公共场所吸烟,酗酒,不讲卫生。

第三条 综合素质考核办法

1、各科成绩的考核,以《大连外国语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

记载的成绩为准,其他方面的考核以日常发生的事实为准。

2、每月进行一次小结,小结情况在班级予以公布。

3、学期初,以综合素质考核计分标准为依据,以年级为单

位,以得分多少为序排列名次,并在年级张榜公示一周,征求意见。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即作为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和奖学金评定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记分表》必须保存到学生毕业。

4、在学生进入毕业年级时,以各学期的考核成绩计算出学

制内综合素质考核总成绩。

5、月小结和学制内总评成绩相同,记并列名次,学期总结得分相同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查小分的顺序为政治思想道德法纪、学习、体育、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第四条 附 则

1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情况的客观反映。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是奖学金评定的依据;学年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是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依据;学制内综合素质考核总评成绩,是就业推荐的依据。

2、学生出现本细则未作明确规定但又应予奖分或扣分的情形时,可参照本办法相近的条款进行考核。

3、本细则由辅导员老师负责解释。

英语学院

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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