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英咀华,妙语生花;文修励学,与英笃行

英语学院

下载中心

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界定及处理的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2-06-26 00:00:00  浏览:

(大外院教发[2003]54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考试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合理区分考试违纪与作弊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经研究决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拖延交卷时间,或不上交试题或者答卷的;

(十)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 以口语、手语方式或者用字条、电子设备等物品传递答案信息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口试时,向其他学生探听或透露考试内容及答案的

(九) 在课程考核论文、毕业论文或设计中剽窃他人成果的;

(十) 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处理及处分

(一) 考试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经教育表现好的,违纪、作弊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二) 考试违纪、作弊的,依据《大连外国语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 学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立即令违规学生停止答题,收回试题和答卷,并在答卷总分栏注明“违纪”或者“作弊”字样;

2.对学生的考试证件和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3.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内容包括:违规学生生姓名、性别、系别班级及违规情节等),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4.监考人员向违规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责令违规学生退出考场;

5.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立即将《考场记录表》原件、违规学生的试卷、作弊物证报送教务处。

(二) 教务处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核清学生身份,要求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三) 违纪、作弊学生,必须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不得无理取闹,托人说情。

(四) 学生所在学院(系)根据学生表现提出基本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核实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必须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五) 处分文件下发后,须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并通知学生家长。

(六)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期中、期末及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上一条: 英语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下一条:英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细则(试行)
版权所有:大连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旅顺南路西段六号大连外国语大学11号教学楼   邮编:116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