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积极向上、刻苦学习、团结合作、拼搏进取,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综合素质考核的内容
第一条 综合素质考核是对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考核以每学期为单位,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满分为100分。学生各项考核内容的满分为:品德行为表现10分,学业表现75分,文体表现15分。每项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分和奖扣分两部分。
一、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四条 品德行为基础分为10分。
第五条 学生品德行为表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相关规定制度进行考评,学生在政治态度、社会公德、集体观念、法纪观念、生活态度、学习态度、考勤情况、个人品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学生品德行为表现由院(系)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任课教师、班委会等进行评分,未注明在期末总成绩奖扣的得分均在当月奖扣。
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奖扣分细则
1.奖分情形:
(1)举报坏人坏事、见义勇为,保护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者,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奖3分;
(2)考评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献血活动履行公民献血义务的,凭献血证期末奖2分。
(3)学生积极参军入伍,退伍返校后所在学期期末奖2分,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再额外奖1分。
(4)为学校、院系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者,期末奖1—2分。
(5)学生寝室检查成绩学期平均分在90分及以上的寝室成员期末奖0.8分,寝室长奖1分。
(6)积极配合学校、院系、班委会工作的,视情形可奖0.5—1分。
(7)有固定教室的年级,每月教室卫生考核前2名的班级,班级同学月考评奖0.2分。
2.扣分情形:
(1)未请假旷课一节(两学时)扣0.8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4分。
(2)凡学校、院系或班级规定参加的集体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或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0.5分。
(3)受通报批评一次扣0.5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期末扣1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期末扣2分,记过处分一次期末扣3分,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期末扣4分。
(4)学生寝室检查成绩学期平均分不及格的寝室所有成员期末扣1分,寝室长期末扣1.2分。
(5)打击报复同学或讽刺挖苦学生干部者扣1—2分。
(6)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拨弄是非、破坏团结者扣1—2分。
3.学生学期品德行为表现期末各项加分后不超过10分,因同一事项重复扣分的只扣最高分,扣分不设最高上限,各项扣分后期末品德行为表现得分可为0分。
二、学业表现测评
第七条 学业表现成绩占综合素质考核总分的75%,包括基础分和奖扣分两部分,相关奖扣分事项未注明在期末总成绩奖扣的得分均在当月奖扣,本部分各项加分累计后期末总分不得超过75分。
第八条 学业表现成绩的基础分由学生本学期除体育课外的全部必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加权平均后而得,学业表现成绩基础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75%。
第九条 学生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计算。采用五级分制的学科折算成百分制的方法为:优为90分,良为80分,中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5分,各科成绩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考评学期凡有挂科学科,不得参加该学期综合素质考核。考评学期缓考的同学,原则上不得参评该学期奖学金。
第十条 学业表现奖扣分细则
1.学业奖分:
(1)由学校组织代表学校参加的市级以上各类与专业相关科技学术竞赛取得获奖名次者,在期末总成绩中奖励如下得分:第一名国家级奖3分,省部级奖2分,市级奖1分,集体项目减半,第二名至最后一名的奖分递减0.2分,集体项目递减0.1分。若个人或团体参与以上多个项目并分别得奖时,可累计加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只计最高分。
2.科研奖分:
项 目
| 加分细则(期末总成绩奖励)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专业相关学术论文
| 核心刊物
| 3
| 2
| 1
|
一般刊物(有期刊号“CN”、“ISSN”、有邮发代号)
| 2
| 1
| 0.8
|
正式出版论文集
| 1
| 0.8
| 0.6
|
专业相关科研课题立项及发明专利
| 国家级
| 4
| 3.5
| 3
|
省部级
| 3
| 2.5
| 2
|
市 级
| 2
| 1.5
| 1.2
|
校 级
| 1
| 0.8
| 0.6
|
发明专利
| 4
| 3.5
| 3
|
(1)同一赛事或科研项目(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记入加分;(2)同一篇学术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分。(3)发表的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署名“大连外国语大学”方可加分。
三、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文体表现成绩占综合素质考核总分的15%,分基础分、学生干部奖励分和文体表现奖励分三部分,相关奖扣分事项未注明在期末总成绩奖扣的得分均在当月奖扣。
第十二条 本部分基础分为:一二年级学生基础分=本学期体育课成绩×5%,未选修体育课的,基础分按0分计入;三四年级学生基础分为0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担任以下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期,尽职尽责且考核合格的,由辅导员在期末综合素质考核总成绩中给予加分奖励。
担任学生干部名称
| 期末奖励最高分
|
校级、院系学生组织主席及副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年级长及副年级长
| 3-5分
|
校级、院系学生组织部长;班级团支书、班长
| 2-4分
|
校级、院系学生组织部员,班级班委会成员
| 0-2分
|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组织(校学生会、学生民管会、大学生记者团)成员学生工作表现测评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和宣传统战部提出加分建议,于学期末将测评结果和加分成绩单反馈至学生所在院系辅导员老师,由院系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参加各类校园文体活动,担任工作人员时,如属学生干部执行其本职职务的,不再额外奖励文体活动加分。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计分。学生干部对待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虽担任学生干部也可不给予学生干部奖励加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内参加与专业学术无关的文艺、体育等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正式参加活动者加分如下:国家级1.5分,省部级1.2分,市级1分;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第一名国家级奖1分,省部级奖0.8分,市级奖0.6分,集体项目减半,第二名至最后一名的奖分递减0.2分,集体项目递减0.1分。若个人或团体参与以上多个项目并分别得奖时,可累计加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或院系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在月考评中:
适用于奖项设置一等奖至三等奖:
年级第一至第三名分别奖励1.4分、1分、0.6分
院级第一至第三名分别奖励1.6分、1.2分、0.8分
校级第一至第三名分别奖励2分、1.6分、1.2分
适用于奖项设置第一名至第六名:
年级第一至第六名分别奖励1.4分,1.2分,1分,0.8分,0.6分,0.4分。
院级第一至第六名分别奖励1.6分、1.4分、1.2分、1.0分、0.8分、0.6分。
校级第一至第六名分别奖励2分、1.8分、1.6分、1.4分、1.2分、1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外刊物或媒体平台发表的非专业学术论文的加分情形:
1.在校外刊物投稿发表非本专业学术论文并署名“大连外国语大学”的作品,全国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的每篇奖1.5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最高不超过3分);省市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的每篇奖1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2.在官方通讯社的新闻网站(如新华网、中新网)和报刊的官方新闻网站发表署名“大连外国语大学”的作品,属于全国性有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官方新闻网站每篇加1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属于省市级有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官方新闻网站的每篇加0.5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不超过1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在校外非官方新闻类网站上投稿或发表者不予加分。
3.在校内各部门及院系主办的经宣传统战部登记备案的刊物、网站、微信平台投稿并予以采用发表的非本专业学术论文作品,每篇加0.3分,同一文章在校内不同新闻媒介发表的,不额外计分。
第二章 综合素质考核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年级)成立院系(年级)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分团委、辅导员、班导师代表、主要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组织开展本院系(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在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原则精神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制定本院系综合素质考核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向本院系学生公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班级设置学生综合素质月考核记录表,定期对班级同学的品德行为表现和参加集体活动等当月奖扣分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学生本人提交相关奖分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不予加分,学生考勤等事项以《学生出勤就寝统计表》为准,小结情况在班级公布。学期末综合素质考核品行表现奖扣分和参加集体活动奖扣分的最终成绩为所在学期各月小结成绩的平均数,其他在期末总成绩奖扣的得分均在学期末成绩中直接予以扣减。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年级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成员认真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基础分和奖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第二十四条 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根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数相同的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1.查小分,查小分的顺序为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学生工作和文体表现。2.由院系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每年3月份和9月份年级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将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向年级全体同学公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示用书面方式。年级同学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对综合素质考核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年级工作小组提出,由年级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辅导员老师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六个工作日以内,年级综合素质考核小组应将素质考核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二十六条 院系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综合素质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子版数据,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的客观反映。学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是奖学金评定的依据;学年综合素质考核成绩,是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依据;学制内综合素质考核总评成绩,是研究生推免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在其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出现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又应予奖分或扣分的情形时,可参照本办法相近的条款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英语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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