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生爱国、励志、求真、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第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努力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以每学期为单位,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实行 100 分制。学生各项测评内容权重分别为:品德行为表现 15 分,学业表现 75 分,文体表现 10 分。每项测评内容分为基础分和奖扣分两部分。
一、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四条 品德行为表现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 15%,包括基础分和奖扣分两部分,基础分为 9 分。
第五条 学生品德行为表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连外国
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进行测评,学生在政治态度、社会公德、集体观念、法纪观念、生活态度、学习态度、考勤情况、个人品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学生品德行为表现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任课教师、班委会等进行评定,未注明在期末总成绩奖扣的得分均应在当月奖扣。
第六条 政治思想道德法纪表现加扣分细则:
1、加分情形:
(1) 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舍己救人、助残助困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视影响程度加 1-6 分。
(2) 考评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献血活动履行公民献血义务的,凭献血证期末加 1 分。
(3) 学生积极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后所在学期期末加 3 分,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再额外加分;获得“优秀学生教官”荣誉称号的所在学期期末加 2分。校国旗班成员加分标准参考“优秀学生教官”,在学期期末综合测评中加 2 分;兼具校国旗班成员和“优秀学生教官”身份者,可在学期期末综合测评中加3 分。
(4) 为学校、学院建设提出有建设性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者,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班委会工作且表现突出者,经英语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定后视情形加 0.2-2 分。
(5)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成绩学期平均分(平均分成绩算法需包含学院查寝成绩和校民管会查寝成绩)在 90 分及以上的寝室所有成员期末加 0.8 分,寝室长加 1 分。
(6) 代表学校或者学院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且能完成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者,视具体情况可加 1-2 分(例如残青志愿者活动中担任讲师、达沃斯论坛担任志愿者等)。
2、扣分情形:
(1) 未请假旷课一节(两学时)扣 0.8 分;迟到、早退一次扣 0.4 分;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扣 0.5 分/次;扰乱课堂秩序(包括大声喧哗、玩手机、吃食物等影响别人听课的行为)扣 1 分/次。
(2) 未请假旷早晚自习,一次扣 0.4 分;迟到、早退一次扣 0.2 分;如无特殊情况每月请假不超过三次,超出三次则超过的部分每次扣 0.2 分,可累计扣分。
(3) 凡无故缺席学校组织、学院或班级规定的集体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扣 0.5 分。
(4) 受通报批评一次期末扣 0.5 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期末扣 1 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期末扣 2 分,记过处分一次期末扣 3 分,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期末扣 4 分。
(5) 学生寝室检查成绩学期平均分不及格的寝室所有成员期末扣 1 分,寝室长期末扣 1.2 分。
(6) 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宿费者扣 1 分;恶意欠交学费、宿费者扣 2 分。
(7) 未经辅导员审批同意,擅自夜不归寝者扣 1 分/次。
(8)未按时学习辽宁共青团官方发布的青年大学习课程者,未完成一次扣0.2 分
3、学生品德行为表现各项加分后该项总分不超过 15 分,因同一事项重复扣分的只扣最高分。
4、学生学期内若有以下情况: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行为者;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者;从事非法的政治、宗教活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者;组织或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者,品德行为测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二、学业表现测评
第七条 学业表现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 75%,包括基础分和加扣分两部分,相关加扣分事项未注明在期末总成绩加扣的得分均在当月加扣,本部分各项加分累计后期末总分不得超过 75 分。
第八条 学业表现成绩的基础分由课程成绩和学分加权平均后而得,学业表现成绩基础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75%,其中 60 分以下的无效选修课成绩不计入本学期考评成绩内。
第九条 学生各科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各科成绩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
第十条 学业表现加扣分细则:
1、学业加分:
(1) 学生学期所修所有课程各科成绩全部 85 分(含)以上者期末加 2 分,各科成绩全部 80 分(含)以上者期末加 1 分。
(2) 学生在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中获得成绩优秀者,期末加 1 分。
(3) 代表学校或者学院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与专业相关科技学术竞赛获得名次者,在期末总成绩中奖励如下加分:第一名国家级加 3 分,省部级加 2 分,市级加 1 分,集体项目减半,第二名至最后一名的加分依次递减 0.2 分,集体项目依次递减 0.1 分。若个人或团体参与以上多个项目并分别得奖时,可累计加分。优秀奖(指定:比赛最终名次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只计最高分。
2、科研加分:
论文 |
加分细则 |
独立作者 |
第一 作者 |
第二 作者 |
第三 作者 |
专业相关 |
核心刊物 |
6.0 |
4.0 |
3.0 |
1.0 |
一般刊物 |
|
|
|
|
学术论文 (属于认定 |
(有期刊号 CN、ISSN,有邮发代 |
3.0 |
2.0 |
1.0 |
0.6 |
的学术期 刊) |
号) |
|
|
|
|
正式出版的论文 |
2.0 |
1.0 |
0.8 |
0.5 |
|
集 |
项目 |
加分细则 |
|
主持人 |
第一 参与人 |
第二 参与人 |
第三 参与人 |
|
|
国家级 |
5.0 |
4.0 |
3.5 |
3.0 |
|
专业相关 |
省部级 |
4.0 |
3.0 |
2.5 |
2.0 |
|
科研课题 |
|
市 级 |
3.0 |
2.0 |
1.5 |
1.2 |
|
立项及知 |
|
识产权成 |
|
校 级 |
2.0 |
1.0 |
0.8 |
0.6 |
|
果 |
|
|
5.0 |
4.0 |
3.5 |
3.0 |
|
|
专利授权、发明专 |
|
|
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
|
(1) 同一赛事或科研项目(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记入加分,不累计加分。
(2) 同一篇学术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可视情况适当加分。
(3) 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必须署名“大连外国语大学”,且需要提供期刊原件,方可加分。
3、学业扣分:学生学期必修课、必选课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期末扣 1 分/ 科。
4. 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训练计划获批项目并顺利结项,按照以下加分细则加分:
(1) 项目加分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情况一览表》此公示文件发布所属学期予以加分。
(2)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训练计划结项论文等其他结题成果发表不给予额外加分。
三、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及文体表现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 10%,分基础分、学生干部奖励分和文体表现奖励分三部分,其中基础分满分 3 分、学生干部奖励
分满分 3 分,文体表现奖励分满分 4 分。各项加分累计后最高分 10 分,相关加扣分事项未注明在期末总成绩奖扣的得分均在当月加扣。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担任以下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学期,尽职尽责且测评合格的,在期末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中给予加分奖励。
担任学生干部名称 |
期末奖励最高分 |
校级学生组织、英语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
3.0 |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英语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 学院各年级学生组织的年级长和团总支书记、班级团支书、班长 |
2.0 |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英语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各 部副部长、学院各年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 |
1.5 |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员、英语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各部 部员、学院各年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班级班委会成员 |
1.0 |
各年级学生组织各部部员 |
0.5 |
依照学生组织考核分数对应的加分等级,A 等给予最高分加分,B 等以下依次递减 0.2 分。
若考核分数在 91-100 分内,则为 A 等;若考核分数在 81-90 分内,则为 B 等;若考核分数在 71-80 分内,则为 C 等;若考核分数在 61-70 分内,则为 D 等;若考核分数在 60 分及以下,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校级学生组织(校学生会、学生民管会、融媒体中心)成员学生
工作表现测评会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处和宣传部按比例提出加分等级建议,于学期末将测评结果和加分成绩单反馈至所在年级辅导员老师,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参加各类学院文体活动,担任工作人员时,属学生干部
执行其本职职务的,不再额外奖励文体活动加分。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计分。学生干部对待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虽担任学生干部也可不给予学生干部奖励加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加扣分细则: 1、加分情形:
(1) 学生在学期内参加非专业领域内的文艺、体育等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正式参加活动者加分如下:国家级 1.5 分,省部级 1.2 分,市级 1 分;获市级以上奖励者可另获加分奖励:第一名国家级 1 分,省部级 0.8 分,市级 0.6分,集体项目减半,第二名至最后一名的奖分递减 0.2 分,集体项目递减 0.1 分。若个人或团体参与以上多个项目并分别得奖时,可累计加分。优秀奖(指定: 比赛最终名次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2) 在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内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正式参加者加 0.2 分。如为比赛设奖的活动,获奖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校级第一名 0.5 分,第二名 0.4 分,第三名 0.3 分,第三名以下 0.2 分。学院级第一名 0.4 分,第二名 0.3 分,第三名 0.2 分,第三名以下 0.1 分。
🕔若在校级比赛获得“最佳 x 个人奖”,给予 0.4 分加分;若在院级比赛获得“最佳 x 个人奖”,给予 0.3 分加分;若在校级比赛获得“最佳 x 团队奖”,该奖项为多人协作获得,团队成员加 0.2 分;若在院级比赛获得“最佳 x 团队奖”,该奖项为多人协作获得,团队成员加 0.2 分。
②若比赛赛级为年级复赛,年级第一名 0.2 分,第二名 0.15 分,第三名 0.1 分,第三名以下 0.05 分;若在年级复赛中获得“最佳 x 个人奖”,给予 0.2 分加分;若在年级复赛中获得“最佳 x 团队奖”,该奖项为多人协作获得,团队成员加 0.1 分。
③若比赛设置一二三等奖,对标第一二三名的加分。
④同一活动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 学生在学期内参加 1 次学术讲座,期末加 0.2 分,可累积加分,最高1 分;参加 1 次非学术讲座,期末加 0.1 分,可累计加分,最高 1 分。
(4) 学生在校内外刊物或媒体平台发表的非专业领域内学术论文的加分情形:
🕔在校外刊物投稿发表非专业领域内学术论文并署名“大连外国语大学”(需提供已署名材料、刊物原件)的作品,全国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的每篇加 1.5
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最高不超过 3 分);省市级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的每篇加 1 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最高不超过 2 分);同一文章, 只计最高分。
②在官方通讯社的新闻网站(如新华网、中新网)和报刊的官方新闻网站发表署名“大连外国语大学”的作品,属于全国性有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官方新闻网站每篇加 1 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最高不超过 2 分);属于省市级有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官方新闻网站的每篇加 0.5 分(作为消息报道类的投稿,累计不超过 1 分);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在校外非官方新闻类网站上投稿或发表者不予加分。
③在校内各部门及院系主办的经宣传部登记备案的刊物、网站、微信平台投稿并予以采用发表的非本专业学术论文作品,每篇加 0.3 分,同一文章在校内不同新闻媒介发表的,不额外计分。
(5)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类比赛(仅限学校认定赛事),获奖的同学期末可获得加分:国家级一等奖 1 分,国家级二等奖 0.8 分,国家级三等奖 0.6 分,集体项目加分减半;省部级一等奖 0.8 分,省部级二等奖 0.6 分,省部级三等奖0.4 分,集体项目加分减半;市级一等奖 0.6 分,市级二等奖 0.4 分,市级三等奖 0.2 分,集体项目加分减半。校级一等奖 0.5 分,校级二等奖 0.4 分,校级三等奖 0.3 分,校级三等奖以下 0.2 分,集体项目加分减半。同一活动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6) 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训练 1 次在期末考评里加 0.02 分,总计每学期不得超过 0.4 分。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学院(年级)成立学院(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导师代表、主要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组织开展本学院(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原则精神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并报学生处备案,并向本学院学生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每个班级设置学生综合素质月测评记录表,定期对班级同学的品德行为表现和参加集体活动等当月奖扣分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学生本人提交相关奖分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不予加分。学生考勤等事项以《学生出勤就寝统计表》为准,小结情况在班级公布。学期末综合素质测评品行表现奖扣分和参加集体 活动奖扣分的最终成绩为所在学期各月小结成绩的平均数,其他在期末总成绩奖扣的得分均在当月奖扣在学期末成绩中直接予以扣减。
第二十条 每学期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成员认真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基础分和奖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根据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分数相同的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1.查小分。查小分的顺序为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学生工作和文体表现。2.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每年 3 月和 9 月,由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将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向年级全体同学公示。年级同学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年级工作小组提出,由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由年级辅导员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六个工作日以内,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定,通过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制作电子版数据,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三章 附录
第二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的客观反映。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学制内综合素质测评总评成绩,是研究生推免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在其总分中扣 5 分,并取消相关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出现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又应予奖分或扣分的情形时, 可参照本办法相近的条款进行测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英语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解释,原《大连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同时废止。